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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在借條“擔保人”處簽字 擔保責任如何承擔?

  中新網福建新聞7月17日電(周文清)在民間借貸中,為了確保借款能夠歸還,出借人常常會要求借款人找第三人為其提供擔保,并在借條上的“擔保人”一欄簽字,當借款人無力償還借款時,擔保人應承擔怎樣的責任?近日,閩清法院東橋法庭就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

  據了解,盧某與朱某經人介紹認識,2022年9月15日,朱某以資金短缺為由向盧某借款30000元,盧某以銀行轉賬方式交付借款,朱某立借條為憑,約定借款月利率1%,沒有約定還款期限,黃某為朱某借款提供擔保,在借條“擔保人”一欄簽字。經盧某催討,朱某沒有還款,黃某也不承擔保證責任,盧某將朱某和黃某起訴至閩清法院。

  閩清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朱某向盧某借款本金30000元的事實,有借條證據為證,可予認定。經盧某催討,朱某沒-盧某與黃某未約定保證方式,應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黃某應對上述債務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即僅對朱某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黃某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后,有權向朱某追償。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后,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黃某僅在借條“擔保人”一欄簽字,屬于未約定保證方式的情形,因此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人僅對被保證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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